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与被告刘**、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9日、2021年5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中,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张**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中,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在继承张学祥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3万元及利息7.7万,合计20万元;二、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同张学祥系朋友关系,张学祥因家庭生活和投资周*的需要于2013年10月19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该笔借款月利率为2分,有张学祥出具的借据为凭。张学祥收到原告给付的款项后,将款项用作家庭...(本文书还有29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