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云南佳能达医药有限公司(下称“佳能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昆明坤仁医药有限公司(下称“坤仁公司”)、吉林四环制药有限公司(下称“四环制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佳能达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特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认定的事实:“2015年3月1日,申请人(乙方、购货方)与昆明汇仁堂药业有限公司(甲方、供货方)签订《2015年度产品经销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产品在云南市场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及凤庆县经销方,委托期限自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中供应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的药品名称为曲克...(本文书还有19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