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健力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力钢管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东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东电公司)、第三人盱眙县顺和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盱眙县顺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健力钢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哈尔滨东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第三人盱眙县顺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健力钢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从事钢管生产的营利法人。被告为从事轴承加工生产、销售的营利法人。2017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轴承钢管的销售合同,约定了单价、交付、结算、违约处理等事项。原告按约供货。2018年1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00元,支付方式为电子承兑,票号为1308xxxxx5233,出票日期为2018年1月10日,到期日期为2019年1月10日...(本文书还有22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