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李**、原审第三人中升(大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孙*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理由为:一、二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孙*汇款至被申请人李**的款项系捷武公司及孙*挂靠的公司与中升公司之间因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的违约金,该认定存在事实错误。孙*提交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李**抗辩称该款项系捷武公司及孙*挂靠的公司与中升公司之间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违约金,再审申请人认为,此时李**对其主张的其他债务关系,在证明力方面应当承担足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而不应只是片面的提出两家公司之间存在建筑工程施...(本文书还有1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