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以朔检刑诉〔20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贵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及其辩护人韦**、林**及其辩护人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8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宋**、林**和任*(另案处理)、郑*(另案处理)、张**(在逃)在阳朔公园使用罗*1(另案处理)的手机、银行卡进行网络“跑分”转账时,怀疑罗*1私吞转入其账户中的一笔钱,便将罗*3到阳朔公园内一山洞,剥夺其人身自由约3小时,期间对罗*1进行威胁、侮辱、殴打。
2021年8月10日晚,宋**、林**、郑*在永福县城福寿广场使用黄*的手机、银行卡进行网络“跑分”转账,于次日凌晨被民警当场抓获。黄*、罗*1出租的其本人的三张银行卡进账总额为730020.33元。另查明,被害人银某被骗5499元、梁某2被骗8000元、梁某1被骗19599.92元、赵*被骗64596.78元资金均转入黄*的中国银行卡内;徐某被骗2400元转入黄*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余某被骗19014元、肖某被骗130280元均转入罗*1的中信银行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宋**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林**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宋**四年七个月至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图照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宋**辩称,在非法拘禁罪中其只是参与...(本文书还有6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