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女,1963年8月**日生,苗族,住云南省文山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文*,男,1962年8月**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男,1964年11月**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市。
再审申请人徐**、祝**、祝**、祝**因与被申请人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西畴农信社)、吴**、文*、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祝**、祝**、祝**申请再审,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驳回被申请人西畴农信社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由被申请人西畴农信社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其理由为:1.申请人与西畴农信社既没有借款合同关系也有没有担保合同关系。申请人与徐**之间也没有借款合同关系更没有共同担保合同关系;申请人...(本文书还有1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