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西双版纳辉煌都畅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辉煌都畅大饭店)因与被申请人西双版纳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邦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辉煌都畅大饭店申请再审,请求对(2015)西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进行再审,采用判决方式对案件进行处理。其理由为:1.原调解书事实认定错误,并且违反自愿原则,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直到汇邦公司起诉时止,辉煌都畅大饭店已经退还汇邦公司2260万元投资款,所以调解书认定事实错误。在原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收取投资款2700万元无异议,对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解除所签订的三份协议均无异议,并且双方均表示该项目是因为市场变化无法继续开发,所以双方都同意和平解决,那么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1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