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玉溪市红塔区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易门分公司(以下简称红塔农资易门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原审被告禄丰亿源有色金属冶炼厂(以下简称亿源冶炼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红塔农资易门分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在一审对被申请人王*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理由为:原审认定被申请人王*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王*及其诉讼代理人张承松签收了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的传票、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但是并未依法按时到庭参与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被上诉人王*及其诉讼代理人张承松均未到庭何来...(本文书还有17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