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以下至主文简称为平安财保广州番禺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原告曾**的法定代理人曾**、委托代理人罗**、被告罗**的委托代理人罗**、被告平安财保广州番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诉称,2016年7月2日16时30分许,被告罗**驾驶粤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s340线284km处时,将原告撞伤。该交通事故经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罗**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需继续伤休3个月,预计后期康复医疗费3000元。被告罗**为其驾驶的车辆向被告平安财保...(本文书还有25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