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赵**、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尚志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卢**、被告赵**的委托代理人赵**、华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赵**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赔偿数额待鉴定后确定;2.要求华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诉讼中,王**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赵**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后续医疗费15000元、营养费9000元、误工费28513.92元、护理费22313.88元、交通费700元、鉴定费3300元、邮寄费30元,合计81957.8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6日19时25分许,赵**驾驶黑l******号奥迪牌小型轿...(本文书还有2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