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80544.89元及利息,审理中明确利息以380544.89元为基数,自最后结算时间即2020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0日,原被告签订《兴华路二干渠桥施工合同》,被告就东昌路王*桥、东昌路二干渠桥及兴华路二干渠桥改造工程桥梁改造事宜分包给原告施工,被告提供钢筋和混凝土等,合同固定单价工期自2020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工,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并早已实际使用后经被告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941706...(本文书还有2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