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孙**、法**及原审第三人杨**、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杨**的执行异议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孙**、法**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杨**符合以上所有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本文书还有29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