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宗**因与被上诉人刘**、日照凯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航置业公司)、日照凯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航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宗**不应赔偿刘**装饰装修等损失共计12487.28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刘**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涉案房屋宗**未装修、未使用,没有安装水龙头,没有缴纳水费,也没有要求物业开启供水阀门,宗**对出现漏水没有过错,物业和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刘**损失,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一审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工作人员仅电话通知了宗**开庭时间,但未向宗**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一...(本文书还有38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