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与上诉人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运公司)及原审被告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攸县客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湘运攸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2年3月11日询问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上诉人湘运公司及原审被告湘运攸县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改判为确认湘运公司单方解除与王**之间的劳动关系违法,由湘运公司立即向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21296元,补发王**自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的工资394212元,并由湘运公司偿还向王**所借的安置费28008元及利息3024元。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湘运公司单方解除与王**之间的劳动关系,其实体理由只能以其解除劳动合同公告中明示的理由为准,不应事后胡乱增加。二、湘运公司解除与王**的劳动关系程序违法。1.在能够直接将解除通知书送达给王**的情况下,采用在报纸上公告的送达方式。2.在作出与王**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之前,并没有通知王**返岗上班。3.所谓的作出解除决定之前已经征求了工会的意见完全是事后编造。三、王**要求补发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间的工资及偿还安置费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
湘运公司辩称:1.王**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湘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充足的实体依据,双方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合同中可以体现。2.湘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有关法律法规。...(本文书还有63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