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于2016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2年4月30日,被告熊**请原告李**担保贷款10万元建房,口头约定按时转利还款,后李**多次找熊**,要求转利还款,熊**至今未转利还款。特向宣威市人民法院起诉,(一)要求判决被告熊**还款人民币10万元;(二)由被告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李**提出其已向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得禄信用社(以下简称得禄信用社)偿还了该笔贷款的利息72161.04元,并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要求向被告熊**追偿贷款利息72161.04元。
被告熊**辩称,被告只是将其贷款证借给方其敏使用,...(本文书还有1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