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徽医科大学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安徽医科大学。
2.申请号:48465416。
3.申请日期:2020年7月28日。
4.标志:“安徽医学院”。
5.指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群4101-4105):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录像带发行;电影摄影设备出租;游乐园服务;体操训练;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
二、被诉决定:商评字(2021)第****号《关于第48465416号“安徽医学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1年10月27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本文书还有1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