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董*及原审第三人淮滨县春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上诉人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淮滨县春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改判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52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被上诉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豫152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21年11月8日送达上诉人。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2019年8月15日,刘*(被上诉人之妻)、陈*与上诉人王**签订协议书共同承包“滨湖壹号”部分工程项目,总工程量仅有600万元,2019年9月13日三人又签订协议书一份,后刘*通过臧雪账户向王*松(上诉人之子)共计转款2050000元用于该工程施工。最后工程的实际利润为1787688元,该笔款项由于双...(本文书还有5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