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货款62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27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一年贷款利率3.7%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经营化肥农药个体工商户。2016年,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赊。
购农药,共欠原告农资款6270元,2019年5月2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及还款协议各一份,约定分四次还清该欠款,分别于2019年6月27日还款2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还款1270元、2020年6月1日前还款...(本文书还有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