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6年被告罗*在平舆县承包工程,我受雇于罗*在工地干活。2016年5月,我在干活期间不慎被重物砸伤,导致右肢体受伤。我受伤后,罗*不能履行雇主的赔偿义务,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处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有关费用共计81711.08元。
被告罗*辩称,原告李*发生这个事情我也认可,我已经支付李*110000元多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李*在驻马店××屯骨科治病期间的医疗费6000多也是我支付。我现在身体不好,没能力给李*钱。李*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份,原告李**被告罗*雇佣在平舆县小清河...(本文书还有22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