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诉被告岳**、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岳**,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二次手术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共计9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缺席未答辩。
被告岳**辩称:原告起诉金额过高。
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辩称:一、涉案车辆在答辩人处仅投保有商业三责险,对于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应当由承保涉案车辆的交强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依法赔偿。因驾驶员岳**无证驾驶,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根据“中国人民...(本文书还有37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