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王*、第三人尚德汇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德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尚德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不得追加原告为(2019)京0102执****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停止对原告的执行措施。事实和理由:关于被告诉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不是第三人的实际股东,更不存在对公司的注册投资。同时,案外人赵*实际冒用原告身份信息注册该公司也构成刑事犯罪。根据该事实,原告依法不负担该注册公司的任何法律责任。另外,被告诉称原告认缴资本510万元,也与公司注册登记不一致。综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王*辩称,一、原告在执行异议阶段开庭审理时,已明确自认股东身份。在贵院审理包括该案在内的多起追加被执行人案件审理中,原告均明确自认其与熊**系第三人的股东,其在庭审中唯一的抗辩理由是出资期限尚未到期。如今,原告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否认其股东身份,谎称系案外人赵*冒用原告身份...(本文书还有4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