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交大一附院)、大荔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被告交大一附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大荔县中医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原告于2020年3月9日以“间断性头晕头痛半月,加重5天”的主诉在被告大荔县中医医院处住院治疗,该院中医诊断:眩晕;肝阳上亢证;修正中医诊断:中风-中经络;风阳上扰证;西医诊断:1.高血压ⅲ(极高危);2.脑梗塞;3.冠心病(心肌缺血);经治疗,于2020年3月12日出院,出院诊断:1.高血压ⅲ(极高危);2.脑梗塞;3.冠心病(心肌缺血)次日,原告转入陕西省人民医院,该院初步诊断:1.脑梗塞急性期(右侧大脑半球);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经治疗,于2020年3月27日出院,出院诊断:1.脑梗死急性期(额顶岛颞叶及基底节区);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3.脑动脉多发狭窄;4.颈动脉硬化;5.锁骨下动脉粥样硬化;6.2型糖尿病2020年4月28日,原告为求康复到被告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处就诊,该院入院诊断:脑梗死恢复期原告于治疗期间充分配合,被告一再承诺经治疗即会好转,原告花费巨大,但疗效甚微,遂于2020年5月15日出院,出院诊断:1.脑梗死恢复期;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3.颈动脉粥样斑块形成;4.2型糖尿病;5.面肌痉挛结合以上诊疗过程,原告认为被告大荔县中医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存在明显过错,表现在:被告大荔县中医医院违反谨慎注意义务,在患者病情变化后,未及时行相关检查明确诊断,未向原告及家近亲属规范履行告知义务,未告知诊疗替代方案,侵犯了原告及家属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导致原告错过最佳治疗时期,是造成原告肢体功能障碍的重要原因;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夸大疗效,导致原告花费巨大,病情却无明显好转,导致原告经济损失巨大,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本文书还有7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