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张*及原审被告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不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2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23民终****号判决书认定本案涉及的债务系李**以其个人名义所借款项是认定事实错误,该笔借款应认定为云南茂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云南茂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张*和李**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的企业,借款被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生产经营的企业中。综上,王*申请本院依照2017年修正...(本文书还有5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