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陆**因与被申请人昆明市官渡区绿化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昆明侨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飞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陆**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入职二被申请人处工作年限共计20年9个月的事实客观存在。(二)申请人请求管理中心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管理中心属于违法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明显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四)申请人对二被申请人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五)对同一类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裁决和判处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申请人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侨飞公司提交意见称,(一)申请人的仲裁主张已过仲裁时效,不再受劳动法相关规定的调整与保护。(二)社会保险补缴与办理养老手续不属于劳动仲...(本文书还有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