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高**因与被申诉人尹*、董**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再****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京检民监(201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京民抗8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稚、检察官助理胡瑾出庭。申诉人高**,被申诉人尹*、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2017)京01民再****号民事判决。本案系高**起诉要求尹*、董**支付涉案房屋使用费纠纷。因此,高**是否享有向尹*、董**主张给付房屋使用费的权利基础系本案审查焦点。原终审法院查明,高**依据(2010)海民初字第11811号民事判决取得涉案房屋产权,后又将涉案房屋产权转移至石慧珍名下。因(2010)海民初字第11811号民事判决已被(2015)海民初字第12550号民事判决撤销,(2016)京01民终****号民事...(本文书还有4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