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女,1968年5月**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彭**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5)花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当庭宣判,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2010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并共同在贵阳市新路口过渡农贸市场某号商铺经营牛肉销售,用经营收益于2008年4月在贵阳市花溪区云上村修建约1968平方米的房屋**幢(未办理建房修建手续),自2010年2月1...(本文书还有1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