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沈阳市排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2019年上诉人以沈阳才益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彤庆临商贸有限公司、辽阳市文圣区印冰水泥制品厂与被上诉人沈阳市排水公司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和《工程材料购销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应该向上诉人支付案涉总工程款的30%,上诉人多次找到被上诉人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被上诉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上诉人无奈,将被上诉人起诉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经于洪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作出(2021)辽0114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认...(本文书还有2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