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林春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阳公司)与被告嘉兴华骏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骏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舒馨颖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春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告华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春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7630元;2、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自2021年9月12日起至货款偿还完毕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是合伙关系,其因为经营需要,自2020年开始向原告购买人参果,双方存在合作关系。2021年7月开始,被告又向原告采购人参果,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打包好的人参果通过被告指定的物流公司将货发送到被告指定的地点,并按照双方约定,将每天发货数量及价款发给被告进行确认。经计算,截止2021年9月12日...(本文书还有21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