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未支付的投资款本金20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投资款本金已产生的违约金117500元,并以2000000元为本金,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0月20日至被告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期间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支出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50000元、交通费20000元、保函费4385元、保全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8日,原告与善某某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签署《...(本文书还有1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