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与被告日照市岚*******、费**、丁*、费**、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日照市岚*******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费**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费**通过网络庭审参加诉讼,被告刘**、丁*、刘**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虎山镇东湖一村村民。2016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口头约定月利率2%,用于村委开支。在借条中由费**、费**签字,加盖日照市岚山区旺源渔业专业合作社印章。现日照市岚山区旺源渔业合作社注销,被告费**、丁*、费**、刘**、刘**系该合作社成员。上述借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日照市岚*******辩称,第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对2016年2月2日的借款日照市岚*******不知情,东湖一村村委会无相应的会计账目。如果是日照市岚*******需要向本村村民或他人借款时,必须经过一定的严格程...(本文书还有4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