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祥和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祥和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和上诉费由梅*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祥和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诉讼时效是错误的。首先,祥和公司为梅***小区的供暖服务公司,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多年来祥和公司已经为梅*提供供暖服务,梅*应当交纳供暖费用,且梅*从未提出办理停暖要求,其拒绝交纳暖气费用已经构成违约。其次,众所周*,包...(本文书还有26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