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诚淦********(以下简称诚淦公司)与被告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人民币102759.83元及利息(从2021年8月17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原告诚淦公司在西峡工地施工,项*负责人刘*明代表诚淦公司与被告周**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诚淦公司将从西峡县城至西峡县西坪镇通讯管箱工程中的通信管箱及管箱盖的施工安装等劳务施工承包给被告周**。后周**雇佣刘*建工地维修安装电灯等工作。2020年10月13日上午,刘*建在安装电灯过程中因脚手架翻倒,不慎从脚手架上坠落受伤。后刘*建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5月31日西峡县人民...(本文书还有12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