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省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禹州市声威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2)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省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禹州市声威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1625民初****号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请或发回重审;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程序不合法。应当追加赵**、孙**为本案被告。上诉人不是涉案工程的承包方,上诉人河南省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未授权赵**购买材料。赵**借用上诉人河南省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经营资质承包工程,赵**才是张号楼二期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赵**把工程又分包给了孙**,上诉人河南省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孙**没有关系。孙**与被上诉人或别的人签订《蒸压加气块采购合同》、《干...(本文书还有33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