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河南省瑞隆实业有限公司、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省瑞隆实业有限公司、裴**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款项2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8%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40万元);2.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半山半岛11#楼**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拖欠原告款项210万元,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二被告应于2019年7月31日前付款110万元、2019年9月1日付款100万元,同时约定逾期付款要承担月利率1.8%的利息,被告以五套房产作...(本文书还有1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