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泗县华建********(以下简称华建公司)与被告尤**、泗洪县东*******(以下简称东秦*司)、第三人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戴**,被告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秦*司、第三人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尤**返还原告人民币2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全部履行之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4日起计算至全部履行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2月8日为32238.53元),合计232238.53元;2.判令被告东秦*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本文书还有2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