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单**因与被上诉人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单**同时对本案本诉和反诉部分提起上诉,但仅交纳了本诉部分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仍未交纳反诉部分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故对本案反诉部分的上诉,按上诉人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已另行制作了民事裁定书。本院仅审理本案本诉部分的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孙*返还上诉人借款12万元及利息,驳回孙*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涉诉的2.7万元作为工资分红已经由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原审法院认定是借款没有事实依据。具体有:1、原审法院认定孙*与金*系夫妻关系没有任何事实依据。2、原审法院认定2.7万元是借款的依据是2019苏07**民初8366号案件孙*没有提交全部的聊天记录来认定双方资金的往来,而8366号案件金*在二审中提交了孙*与上诉人的所有...(本文书还有41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