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佛山市华*********(下简称华麒公司)、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华麒公司向原告支付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4月15日的租金8050元、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28日的水*77元、生活垃圾处理费用16元、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的燃气费34元、物业费652元,合计8829元;二、被告华麒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以每月应付租金为本金,自次月1日起按3.45元/日计至原告起诉之日;以8829元为本金,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3.45元/日计至被告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三、被告华麒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被告罗**被告华麒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文书还有3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