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辛**,被告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诉称,我和被告于1995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6年在王*民政所登记结婚。1997年农历10月**日生育男孩张xx。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琐事吵架、生气,2006年8月份双方生气后我回娘家居住至今。综上所述,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分居6年之久,确无和好可能,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张xx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诉状中称离家出走属实,但不是因为生气。我认为我们还有感情...(本文书还有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