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吕**、第三人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2年3月7日、4月1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徐**为第三人,并于2022年4月26日第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刘**、被告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三次庭审,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第二、三次庭审,被告吕**到庭参加第三次庭审,第三人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吕**归还借款5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1996年9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吕**负担。事实与理由:1996年9月2日,吕**因资金困难向刘**借款550000元,有吕**出具的借条为据,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二分五。吕**借款后一直未能归还本金及利息,故提起...(本文书还有35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