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龙盛房地产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的事实无异议,对原告已经代偿17,193,394.15元利息无异议,同意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被告一直积极与原告协商,原告没有必要起诉,也就不会产生保全担保费,因此不同意承担保全担保费。
被告龙盛投资公司辩称,认可其是龙盛房地产公司的唯一股东,但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龙盛投资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且两被告是独立的主体,不存在财务混同、人格混同。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4日,案外人中交建融(甲方,保理商)与原告中交公司(乙方,卖方)签订《保理合同》,乙方作为卖方,已经或者即将向买方/或承租人以信用方式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与买方/或承租人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将该等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统称为“《交易合同》”,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或承租人的应收账款,乙方愿意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转让给甲方,并约定以下条款:3.1,保理融资额度限额贰亿贰...(本文书还有3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