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21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通知其参加诉讼,公告期届满后被告陆**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陆**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万元;2.判令被告陆**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起诉之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3.85%的4倍自2018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1万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8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以业务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期为6个月。从2018年6月11日起算,月利率2%,逾期利息每天按借款金...(本文书还有1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