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七医学中心(以下简称第七医学中心)、航天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曾*,被告第七医学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被告航天中心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3458.32元、后期治疗费10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护理费2800元、残疾赔偿金277161.2元、交通费2000元、病历复印费24.4元、营养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26日,原告在航天中心医院复查甲状腺超声时,进行右叶穿刺,显示(甲状腺右侧叶侧结节fna液基细胞学检测)恶性(乳头状癌),bethesda分级ⅵ级。2020年12月7日,原告前往第七医学中心治疗,第七医学中心对原告进行住院检查。2020年12月9日,第七医学中心依据航天中心医院出具的病理报告单并经术前讨论后,对原告做了甲状腺右叶+峡部切除、左叶次全切除术、右侧器官试管沟清扫术。第七医学中心对原告的病变组织进行了术中送检和术后送检,结合病理标本检查报告,第七医学中心最终术后诊断原告仅患有结节性甲状腺肿,并非恶性乳头状癌。2021年3月5日,原告前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三医学中心就诊,经诊断原告已因第七医学中心手术导致甲状腺功能减退,需长期服药。经诉讼中鉴定,第七医学中心与航天中心医院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均存在过失,其过失诊疗行为与原告扩大手术范围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导致原告目前遗留甲状腺功能减退,血清tsh轻度增高,符合九级伤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第七医学中心辩称:我方诊疗行为符合医学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如果法院采纳鉴定意见,我方也仅就过错医疗导致的扩大手术范围部分在责任范围内依法赔偿。
被告航天中心医院辩称:我方诊疗行为符合医学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如果涉及赔偿,我方也仅就过错医疗导致的扩大手术范围部分在...(本文书还有80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