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翟*因与上诉人陈*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翟*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2.因本案发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陈*负担。事实和理由:1.其从始至终未放弃分割陈*名下位于沈阳市皇姑区t2-38-1处房屋的房屋婚后增值部分,原审判决中关于其诉讼请求部分陈述存在笔误,陈*系其父母经*公司的股东,并在其父母公司工作,陈*父母向陈*的转账属于陈*正常婚内收入,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父母给其转账,不能证明转账的钱款的用途,不能证明房屋贷款是陈*的父母代为缴纳,翟*婚后哺乳、抚育孩子一直为家庭付出,陈*的婚内收入被用于还贷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原审法院无视全职妈妈等大部分无收入女性为家庭的付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其已经提供明确证据证明全部的债务均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全部用于孩子的日常生活,该项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合...(本文书还有3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