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津南支行”)与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行津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行津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立即归还建行津南支行借款本金1487.03元、利息124.1元及罚息836.43元(利息及罚息为截至2021年11月24日),本息合计2447.56元,及自2021年11月25日至本案之债实际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承担。事实和理由:建行津南支行系贷款人,张**系借款人。张**于2018年1月14日向建行津南支行申请快e贷,并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502。贷款金额12700元(借款合同第一条约定);贷款期限1年,自2018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14日止(借款合同第二条约定);贷款利率9%(借款合同第三条约定);罚息为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即13...(本文书还有14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