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与被告郑州大厨房农副产品物流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厨房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其异议申请。被告不服裁定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3)郑*民终字第3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及其委托代理人石**,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0月31日签订商铺联建协议,约定由原告出资144577元购买被告大厨房市场13号厅003号商铺,原告享有该商铺的经营权、使用权至2045年6月30日。协议签订后,2006年11月2日,原告缴纳了出资款144577元。签订商铺联建协议的同时,双方又签订了商铺委托经营合同,约定商铺交付后,原告委托被告经营三年,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被告每年分别按...(本文书还有37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