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称,2011年2月18日,被告向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申请领取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信用卡一张,并持有和使用该卡。此后,被告在使用该卡过程中形成透支,逾期未还,截至2016年3月17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信用卡透支人民币本金6833.24元、利息及费用3429.73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欠款及至付清该欠款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
被告王*未到庭,放弃陈述答辩。
经审理...(本文书还有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