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8月18日,被告因事向原告借款66500元,约定2011年10月底先还50000元,剩余借款随后还清,但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所借欠款66500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6982元整(暂计至2013年7月17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2011年8月18日被告李*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66500元的事实。
被告李*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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