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诉被告陈**、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陈**、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位于讷河***小区××综合楼××楼××层**号门市房所有权人为原告,该房屋价值73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将该楼房返还给原告。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0日,被告陈**向原告借用原告所有的位于讷河***小区××综合楼××楼××层**号门市房用于抵押给被告刘**。双方约定:孙**将此楼借给陈**临时使用,使用期为三个月,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2月20日到期归还。陈**将该楼房抵押给被告刘**,应双方要求,将该楼房在售楼处买卖手续变更为被告刘**,只是暂时变...(本文书还有2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