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姚长伦乘坐广东东莞至贵港的长途卧铺班车途经贵港市港南区时,将手伸入旁边乘客龚某(女,2005年10月**日出生)衣服内捏摸龚某的胸部,后又用手抠摸龚某的阴道,直至龚某疼痛哭泣才停手。
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姚长伦的供述,2012年12月30日晚,其从东莞市坐班车回贵港。凌晨2点钟,其在班车上见其位置旁边不远睡着一个小女孩没人注意,一时色心起来想看看小女孩阴道处和成年女人的有什么不同,就用手摸小女孩的身体。其先摸小女孩的胸部,接着摸小女孩的大腿根部,之后将小女孩的裤子拉起来用手指抠摸小女孩的阴道,将中指摸进小女孩的阴道来回插弄起来约几分钟,小女孩就哭起来,其怕人见就收手,小女孩的妈妈发现后报警指认其,其就被民警抓获了。
2、被害人龚某的陈述,当晚其妈妈带其从东莞坐班车回贵港,当时其躺在后排位置感觉有人摸...(本文书还有1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