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城运输公司与被告人寿财产保险绥化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城运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被告人寿财产保险绥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寿财产保险绥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人寿财产保险绥化公司给付车辆理赔款10976.58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5日14时35分许,原告金城运输公司的司机王*国驾驶的黑m×××**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黑mu**锣响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原s214省道0公里处时,撞到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张新磊驾驶的蒙蒙b×××**起亚牌小型轿车尾...(本文书还有1669字未显示)